关于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文明敬香行为的公告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秩序,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和环境卫生,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佛教道教活动场敬香活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宗教活动场所文明敬香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使用高香大蜡。凡入场所燃香蜡者,只能使用符合《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26386-2011)《燃香类产品有害物质测试方法》(GB/T26393-2011)和《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GB26529-2011)等国家标准的香蜡,即每支香可燃部分长度不超过50厘米且直经不超过1厘米;每支蜡直径不超过10厘米。
二、禁止携带钱纸、黄裱、阴钞、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内焚烧。
三、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参与敬香者要自觉遵守上述规定,不得有妨害公共安全、污染环境卫生、破坏历史文物等不文明行为。
四、对因违反本公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