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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阅读:0发布时间:2018-12-24

中共广安市委  广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年12月19日)


各区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增强发展民营经济定力

(一)重要意义。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也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必须深刻认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政治意义、战略意义、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在新时代有新发展、新作为。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和市委五届六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决策部署,围绕市委“1234”工作思路,构建“341”现代工业产业体系,以破壁垒、降成本、助融资、重扶持、促转型、优服务、保权益等方面为重点,完善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坚定不移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三)主要目标。力争到2022年,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不断优化,投资活力充分迸发,市场主体发展迅速,创新能力明显增强,规模总量再上台阶,质量效益全面提升。全市民营企业数量达到2.5万户以上,民间投资规模达到800亿元以上、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53%以上,民营经济增加值达到900亿元以上、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60%以上。

二、创造公平环境,提振民间资本投资信心

(四)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禁止以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任何形式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保障民间资本平等进入清单外所有行业和领域。鼓励民间资本依法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推行企业名称和住所申报改革,实施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广小微企业集群登记模式,降低初创企业登记门槛。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

(五)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建立完善民间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库,公开发布项目推介清单,向民间资本常态化推介投资项目。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依法参与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养老、体育等社会事业及交通、能源、水利、生态环保、市政公用等领域建设运营。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军民融合、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等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参股或组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提高民间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资本联合、优势互补、产业协同、模式创新等参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成果转化项目和资产整合项目,发展一批民间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六)保障公平参与竞争。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企业在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投标招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资质标准等方面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加强反垄断执法和垄断行业监管,开展不正当竞争专项治理,严禁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民间资本进入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严禁以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方式限制竞争。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健全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处理机制,加快构建信用监管体系。

三、降低经营成本,扩大民营企业生存空间

(七)降低税费成本。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民营经济纳税人按上限享受增值税起征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报省政府批准后,市本级执行小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各区市县适当调减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全面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西部大开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民营企业应享尽享;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税款延期缴纳;对“个转企”办理不动产权更名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免收交易手续费;鼓励有实力、有能力的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做大做强。全面落实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规范涉企收费,不折不扣落实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省定标准收取;降低报建成本,实行分类征收,按实际报建面积分期核缴,推行以政府购买方式实施施工图审查;落实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政策。信用良好民营企业可使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商业担保函代替现金缴纳,对确需缴纳现金保证金的,单个项目不高于500万元、承揽多个项目的独立法人企业不高于1000万元;属于市、县两级收取工业项目中工业厂房等生产经营性房屋的城市配套费在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予以免收。属于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技术性服务活动的服务性收费,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对涉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计量、安全检定检测收费,引导相关机构按现行执行标准再降低10%收取;按规定免收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与民营企业行政审批相关的规划设计、环评咨询、能耗评估、安全评估、工程综合技术服务、消防设施检测等各项服务性收费,引导相关机构按低限减半收取。

(八)降低用地成本。按照国家土地利用法规,落实民营企业用地优惠政策,保障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用地。省下达全市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市级统筹确保一定比例用于民营工业企业。各工业园区常年储备土地至少达到500亩,保障支柱产业、优势产业项目“随用随供”。鼓励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供应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对属于省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标准价的70%确定出让底价;放宽工业用地缴款时间,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总额的50%,剩余价款可在1年内缴清。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或总建筑面积的15%可按有关规定用于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或改造原有厂房、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建设用地资源,兴办现代服务业等项目,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九)降低用电成本。推动民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年用电量在50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电大户与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直接签订用电协议;组建市级售电公司或引进域外实力售电公司,支持以工业园区为主体,实施电力打捆团购;落实丰水期富余电量政策,执行富余电量交易价格最低保护价每千瓦时0.08元和最高限价每千瓦时0.12元,省级或省属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0.105元,其他地方电网配电价每千瓦时0.03元;落实丰水期低谷时段弃水电量政策,执行单一制输配电价每千瓦时0.105元,地方电网配电价每千瓦时0.03元,其中大工业用户使用的弃水电量不计入富余电量。落实分类支持性电价政策,积极争取我市精细化工、玄武岩纤维等重点产业纳入全省绿色高载能产业支持性电价政策范围;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下调10%”政策,推进一般工商业与大工业用电同价,同价后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用户可执行两部制电价。对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电动汽车充电站、电能替代等用户,引导将供电企业出资界面延伸至客户红线。实行小微企业“零成本”接电,鼓励低压供电客户的电能表及以上供配电设施全部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加大电能替代力度,对新建电锅炉、电窑炉,改造燃煤(油、柴、气)锅炉、窑炉的电能替代项目,执行单一制输配电价每千瓦时0.105元,地方电网配电价每千瓦时0.03元;市场化交易完成前,电费实行预结制,到户电价每千瓦时按0.38元预结。推进地方电网与国家电网融合发展,争取广能集团四方电力公司、华蓥地方电力公司与国网四川电网输配电价同价、目录销售电价同价;争取富流滩水电站改变上网方式,由“全电上网”改为“自发自供,余电上网”方式。

(十)降低用气成本。充分利用广安天然气产地优势,引入竞争主体,拓宽供气渠道,形成市场化竞价机制,增加企业选择。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储气能力建设,力争2020年,储气能力达到年用气量的5%。加强全市天然气管网规划建设,增强天然气供应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天然气大用户转供改直供,对新增日用气3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用户,积极争取享受直供气政策;制定大用户用气增量补助政策,对年用气100万立方米以上且用于燃料的转供气工业用户,天然气同比增量超过10万立方米的,对增量部分按0.2元/立方米进行补助,单户单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减免燃气工程安装费、季节差价等。加强管道燃气成本监审,合理核定配气价格,降低企业综合用气成本。

(十一)降低用工成本。严格落实国家、省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继续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9%、生育保险费率0.5%,失业保险费率1%的优惠费率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欠缴社保费的困难企业,锁定欠费金额,采取“退一补一、转一补一”等方式,降低当期经营成本。已参加社会保险、裁员数量少于职工人数10%的困难企业,可依法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可延长至一年,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和利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稳岗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民营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为3年。对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十二)降低物流成本。根据产业园区发展定位和企业需求,配套完善物流设施设备,设立物流专线。积极推动货车高速公路通行费非现金支付,争取广安境内高速公路开展分时段差异化收费试点。严格执行四川省对合法装载的货运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按规定实行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

四、精准金融施策,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十三)加强信贷支持。健全多层次、多渠道的银政企精准对接机制,完善民营企业融资信息共享和对接平台。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初期规模4000万元。设立市级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依法合理分担金融机构放贷风险,调动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完善应急转贷服务,将工业应急转贷资金规模扩大到1亿元,减轻民营企业转贷压力。鼓励扩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规模,力争民营企业贷款在新增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力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总体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目标。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民营企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要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断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鼓励对小微企业融资实行减费让利,优惠贷款利率,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用好再贷款、再贴现和降准资金,降低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条件的,可享受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十四)鼓励直接融资。支持股权融资,对首次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别分阶段补助10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首次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支持债券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利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司债、企业债、债转股、私募债等多种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债券存续期内按融资金额给予分档分段贴息,每年累计贴息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中小微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最高20万元。引导企业依托基金、信托、融资租赁、票据和银行业表外业务等其他直接融资方式融资。研究建立债券违约风险分担机制,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违约给予适当风险补贴。支持民营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对完成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单户债权机构,由市财政对债权机构按债转股股本金的1‰给予奖励,单户债权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提供承销服务的承销机构,按其当年实际承销额的0.03%给予激励补助。对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提供信用增进的服务机构,按其风险损失额的30%给予风险分担补助,单家服务机构年度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十五)创新融资服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对提供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业务补贴。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且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根据国家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存货、设备、金融资产等动产质押融资,推广“贷款+保险保证+财政风险补偿”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模式,对发放专利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对通过“中征应收账款服务平台”发放贷款且年度在线确认类应收账款贷款发放额达到一定规模或一定增幅的金融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相关核心企业给予最高400万元奖励。推广“园保贷”“支小贷”等分险模式,建立政银企担保多方合作的融资分险机制。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引导金融机构向具有良好诚信、财务和管理水平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发放更多的信用贷款。

五、推动转型升级,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实力

(十六)推动梯度培育企业。加大财政投入,设立市级民营经济发展引导基金,充分撬动社会资本,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培育规上企业,引导一批具有“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做大总量、优化管理,实现“专精特新”发展,小微企业首次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小巨人”“成长型”“专精特新”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培育龙头企业,每年将全市工业发展资金切块一部分,专项用于对盈利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骨干企业进行精准帮扶;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500万元不等的奖励。培育上市企业,扶持一批重点民营企业实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和股份制改造,借势“五千四百计划”,鼓励民营企业先到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展示,逐步实现上市融资,力争到2022年,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1家、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10家、科创板上市企业1家。

(十七)推动企业科技创新。高水平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打造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发挥民营企业科技研发主体作用,支持建立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研发中心、产品检测中心、质量认证中心等科研或生产性服务机构,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应科研或生产性服务机构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支持承担和参与国家级、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对获得立项项目按规定给予配套支持;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自主研发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核心产品,每个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企业通过科技创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四川省专利奖特等奖的,每个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使用权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值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不等的奖励;对民营企业引进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和“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入选者,达到一定服务年限的,给予每人50万—100万元补贴;对带技术、项目、资金落户广安的领军型创业团队,给予50万—300万元的创新创业扶持启动资金。

(十八)推动企业市场开拓。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措施,加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编制政府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指导性预算,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支持参与政府采购的民营企业以保函代替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通过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开展供需对接活动等方式,实行同等优先采购,发布广安名优产品目录,开展优质产品与重大项目对接活动。鼓励民营企业到境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经贸活动,为人员及货物出入境和通关提供便利化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全国、全省展示展销、贸易洽谈等活动,在场地租赁、公共布展等费用方面给予全额补贴。对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外经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出口成套产品、技术或运营服务,支出的项目咨询、结售汇、投保政策性保险、融资信用担保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民营企业在中央、省级主流媒体常年进行突出广安品牌的广告宣传,分别按其当年宣传广告经费的20%、10%予以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

(十九)推动企业品牌创建。支持民营企业创建知名品牌,对首次认定驰名商标保护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成功注册国际商标的,按注册费的70%、总额不超过20万元奖励企业;对注册成功一件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主导起草并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本地民营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20万元;对参与起草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天府品质”公共品牌认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二十)推动发展总部经济。以产业园区为载体,积极建设总部经济功能区,着力引进民营总部企业在广安落户、聚集和发展,鼓励市内现有总部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培育现有企业升级发展为总部企业。对在广安设立企业总部或结算中心、年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不少于100万元、且承诺5年内不变更纳税地点的外地企业,前三年免费提供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

(二十一)推动企业管理提升。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规范运营。鼓励中小企业以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合资合作等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公司产权多元化。开展送管理、送技术、送渠道服务,引导民营企业对标国际国内一流企业,变革和创新管理,促进提质增效。加大培育职业经理人队伍力度,每年组织民营企业家和高层管理人员赴省内外高校或研究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支持民营企业新招录职工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和在岗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300元—2600元的培训补贴。鼓励民营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人才订单式培训、定岗式培养,委托院校开展企业员工培训的,根据实际参训人员给予企业一定的财政补贴。鼓励民营企业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对新创建的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新创建的省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在国家、省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金额的资助。大力培育“小平故里工匠”。

六、优化政务服务,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二十二)提速涉企审批。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清理涉企审批事项,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清理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推进“最多跑一次”和“全程网办”改革,实现“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探索企业登记“容缺审批”制度,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5个工作日内。优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扩大“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并联评价”“联合验收”应用范围,探索投资项目“容缺补齐”制度,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审批全流程总用时压缩到120个工作日内。推行无偿“帮办代办”,提供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最大程度提升涉企行政审批效率。深化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全面推行市场主体简易注销改革,建立市场主体快速退出机制,加快清理处置僵尸企业。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一二类出口企业开展无纸化申报管理,一类企业5天办结、二类企业8天办结。

(二十三)开展精准服务。建立联系民营企业、行业商协会工作机制,倾听企业意见和建议。建立并动态调整重点民营企业清单,实行市级领导“直通车”服务。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主动到企业调研,第一时间回应诉求,第一时间化解问题。在民营企业发展陷入困境时,更要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真正把民营企业的事当成自己的事,下大力气帮助民营企业跨越“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

(二十四)促进亲清交往。各级干部服务民营企业,要坦荡接触、真诚交往、把好分寸、守住底线,理直气壮为民营企业撑腰壮胆,积极为本地企业、本地产品、本地品牌宣传营销和拓展市场搭台,促进本地市场更多接纳和使用本地产品。严肃查处在服务企业和涉企执法过程中的“吃拿卡要”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做到政商之间“亲”不逾矩、“清”不远疏。弘扬企业家精神,大张旗鼓表扬民营经济代表,对有突出贡献的,积极推荐作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等奖项人选;对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积极推荐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在工商联、青联、妇联等群团组织兼任相关职务。

七、注重敬商爱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五)依法保护财产权。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的保护。加大对影响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声誉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的审查力度,加大对涉及的合同诈骗、金融诈骗、职务侵占、资金挪用、索贿受贿、黑恶势力犯罪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界限,依法审慎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依法正确处理合法财产和违法犯罪所得、企业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关系,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

(二十六)依法保护自主经营权。支持企业自觉合规经营、依法治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或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全面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避免频繁、多头执法,防止随意执法和选择性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安全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执行政策不得搞“一刀切”。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不得干预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强迫企业提供赞助或捐赠、接受指定的生产服务。

(二十七)依法保护创新权益。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培育一批具有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制定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措施,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整合执法资源,统一裁判尺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建立由律师、公证员、法学专家等组成的知识产权专家库,为民营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据保全等法律服务;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依法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实行案件会审快审;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和维权周期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

(二十八)依法处置遗留问题。开展民营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服务,集中时间和力量依法妥善处置涉及企业用地、产权及补赔偿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以发展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处理。

八、强化组织保障,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二十九)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强化领导小组工作职能,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制度,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积极作为、靠前服务,有针对性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强民营企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

(三十)强化政策执行。按照市、区市县(园区)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条分块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执行主体,细化兑现流程,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采取灵活形式,加强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做实涉企政策的咨询、论证、公示等工作,提升政策知晓面。建立民营企业维权服务平台,统一受理民营企业诉求。

(三十一)强化激励考核。把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对各地各相关部门激励考核内容,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考察范围。建立民营企业评议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机制,并将其作为重要考核依据。建立民营企业定期对营商环境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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